□蔣建湘
  必須為權力設置邊界,讓權力按法定程序行使,使權力受到有效監督。
  即將召開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依法治國”為主題,不但是對法治在國家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中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肯定,也表明法治將為我國全面深化改革提供軌道與方向,發揮至關重要的引領和保障作用。依法治國內涵豐富,建設法治政府是其中的核心內容。建設法治政府,關鍵在於依法治權。
  李克強總理曾強調“法必須大於權”。質言之,政府治理能力的現代化過程必然同時是依法治權的過程。十八大後掀起的“拍蒼蠅打老虎”反腐風暴,不但讓我們再次感受了孟德斯鳩總結的“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的真理性,也讓我們進一步明白,必須為權力設置邊界,讓權力按法定程序行使,使權力受到有效監督。
  首先,為權力設置明確邊界。李克強總理那句“讓政府部門‘法無授權不可為’”,可以說是對行政權邊界的清晰劃定,也是對“職權法定”這一基本行政法原則的強調和重申。目前,政府以“壯士斷腕”的氣概 “清家底”、建立“權力清單”,開啟了自我限權革命。清單囊括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確認等所有行政權力事項,這是依法治權,打造法治政府、有限政府和廉潔政府的起點。在這場公開“權力清單”的自我革命中,有兩點尤為值得註意:第一,“法無授權不可為”中的“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但由於我國存在大量通過授權立法方式授予特定機關制定法規或規章的情形,因此,“法”還包括這些法規和規章。這也就對授權立法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二,要避免公佈“權力清單”淪為一場“運動”,應通過對制定主體、制定和修改程序、清單內容等的規範實現“權力清單”的法治化,並通過完善相關配套制度促使其落地。
  其次,讓權力按法定程序行使。如果說“權力清單”是一種靜態的治權,那麼行政程序就是一種動態的治權。行政程序軌道越清晰越細緻,行政權力濫用和腐敗的可能性就會越低。行政權腐敗案件中,決策權、執行權甚至監督權的濫用和腐敗比比皆是,缺乏完善的行政程序制約是最重要的原因。因此,行政程序法治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法門。例如,通過公開和民主程序分化、制約行政決策權,防止行政決策“一言堂”;按照公開、透明、參與等原則設計行政執法程序,強化對執法權的制約等。這都要求行政程序立法的制定與完善,並細化具體權力行使規則,實現權力行使的規範、高效和公正,最終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最後,讓權力受到有效監督。有效的監督能防止行政權異化,建設法治政府不能忽視對行政權的監督。國家機關和社會大眾的監督一個都不能少,而當前備受熱捧的自媒體輿論監督更值得引起重視。應在規範自媒體言論的同時,確保公民監督權的有效行使,保護行使監督權的公民。
  (作者系中南大學校長助理、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原標題:建設法治政府的關鍵是依法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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